自2024年6月20日起,龙岩市林业局执法事项回归机关各科室,新罗区林业部门执法事项划转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加强有效衔接,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岩委编办〔2024〕83号)及机构改革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执法事项职责分工如下:
一、林业行业执法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方面
1.龙岩市林业局职责
⑴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只能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市林业局原则上对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①市局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办案需要,在个案中开展的监督检查;
②根据上级要求或者工作需要,需以市局名义开展的日常监管、“双随机”、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
③市局认为应当开展行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新罗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
新罗区范围内,市林业局职责外的行政监督检查由新罗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二)行政处罚方面
1.龙岩市林业局职责
⑴组织协调跨县(市、区)的林业违法案件和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查处。
⑵上级交办或认为需由市级提级办理的林业违法案件。
2.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
履行辖区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强制方面
新罗区范围内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代履行、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代为补种树木等行政强制执行职责。
根据区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约定,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被转移、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区自然资源局可依法先行采取应急处置与证据保全类行政强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置。
二、工作要求
(一)业务指导。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规定,林业部门应对林业领域内的执法事项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信息共享。林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林业部门应根据办案需要,及时提供行政许可、执法依据等行业管理信息资料,综合执法部门应将涉林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环节等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三)其他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出台、政府依法确定以及其他原因增加的林业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后续需对职责分工进行调整或者补充的,由林业、综合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协商确定。